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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刘淑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刘淑秀,山东鲁燕色母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秀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秀,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燕色母粒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刘淑秀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燕色母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商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刘淑秀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刘淑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