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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6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赖灿锋、赖树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灿锋,赖树源,廖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357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赖灿锋,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龙南县,文化程度初中,住龙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被执行人赖树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龙南县,文化程度初中,住龙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被执行人廖兴华,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龙南县,文化程度初中,住龙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赖灿锋、赖树源、廖兴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赖灿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二)赖树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廖兴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赖灿锋、赖树源、廖兴华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间,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63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军审判员 赖汉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