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艳与被执行人阳泉市煤炭设计室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阳泉市煤炭设计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孙艳,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执行人阳泉市煤炭设计室。法定代表人冯静雨,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孙艳与被执行人阳泉市煤炭设计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煤炭设计室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孙艳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7000元。但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煤炭设计室银行存款78065元(含诉讼费10元、执行费1055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