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迎莉与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迎莉,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87号原告:曹迎莉,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445号。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珵珵,女,该公司职员。原告曹迎莉与被告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范金维人民陪审员 李洪滨人民陪审员 杨洪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