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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赵小英、赵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赵小英,赵永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2民初358号 原告:王建林,男,1983年6月27日生。 被告:赵小英,女,1984年4月28日生。 被告:赵永兴,男,1972年7月2日生。 原告王建林与被告赵小英、赵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王建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王建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忠仪 审 判 员  吴宏伟 人民陪审员  杨 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亚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