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6066赵鹏与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6066号原告:赵鹏,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受赵鹏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杰,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赵鹏与被告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鹏的委托代理人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严杰立即归还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严杰于2016年9月14日至9月21日期间,向其合计借款140000元,并于2017年4月下旬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催要仅归还10000元,尚欠130000元未还。被告严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被告严杰向原告赵鹏累计借款共140000元,该款均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交付,后严杰向赵鹏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赵鹏现金人民币拾肆万圆整(140000圆整),特此证明,借款人:严杰,2016年9月14至2016年9月21号(支付宝转账)。后严杰归还现金10000元,尚欠130000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银行卡对账单、支付宝账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鹏与被告严杰之间为不定期无息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赵鹏可随时向严杰主张要求予以归还。现赵鹏对严杰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严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严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赵鹏借款130000元。如果严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由严杰负担。该款已由赵鹏垫付,严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赵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