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8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卷勇与被执行人旬阳县小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卷勇,旬阳县小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李卷勇,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小河镇。被执行人旬阳县小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小河镇小河社区。法定代表人周仕东,社区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卷勇与被执行人旬阳县小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李卷勇以与被执行人旬阳县小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8执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吉 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