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吁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191号被执行人:吁勇,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执行人吁勇被处罚金一案,本院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赣10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对本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部门无股权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2017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8000元,至今分文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