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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持东、兰士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持东,兰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江持东,男,生于1979年9月27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法定监护人许某,女,生于1979年10月26日,汉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址同上,系江持东妻子。被执行人兰士成,男,生于1974年3月8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兰士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士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士成的银行存款1483263.2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