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3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秋文、谢祥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秋文,谢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秋文,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谢祥权,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罗秋文与谢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祥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秋文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祥权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谢祥权所有的桂B×××××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该车目前去向不明。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谢祥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祥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秋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谢祥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祥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秋文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吴少江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