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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3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宏刚与袁长生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刚,袁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3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宏刚,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袁长生,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马宏刚与袁长生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袁长生履行支付案款202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2月14日起按20%年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长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以(2017)鄂181执317-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袁长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袁长生目前均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援农审 判 员 王 凯审 判 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