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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志泽与郑九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泽,郑九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012号原告:高志泽,男,汉族,1946年2月6日生,住广西省北海市。被告:郑九州,男,汉族,1960年5月8日生,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泽诉被告郑九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信息,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视为没有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志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聂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