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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玉林市广玉香食品有限公司、刘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广玉香食品有限公司,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广玉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宏进农批市场4区6栋21-22号。法定代理人杨某,经理。被执行人:刘云,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广玉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景雄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宾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