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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金福与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金福,吴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47号申请执行人:武金福,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吴明明。联系电话。本院在执行武金福与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金福因要变更申请执行内容,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