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金福与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金福,吴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47号申请执行人:武金福,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吴明明。联系电话。本院在执行武金福与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金福因要变更申请执行内容,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