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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40扬中市正大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陈昌勋��朱美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正大工业供销有限公司,陈昌勋,朱美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正大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法定代表人:任立根,经理。被执行人:陈昌勋,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执行人:朱美娣,女,1967年2月2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正大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昌勋、朱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2)扬新民一初字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昌勋、朱美娣应支付申请人扬中市正大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本金18169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朱美娣银行存款18492.04元(扣除执行费后已发还给申请人),并将被执行人陈昌勋所有的苏辽H×××××汽车以流拍价63922元抵给本案申请人。对于余款双方协商同意以26万元结案,该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此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扬新民一初字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审 判 长  丁书云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