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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1630卞长庆与盐城华东电工材料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长庆,盐城华东电工材料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630号原告:卞长庆,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长华,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华东电工材料厂,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富港园区。法定代表人:查春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长庆诉被告盐城华东电工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卞长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卞长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审 判 长  许官林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