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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浩天与张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浩天,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96号申请人:张浩天,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张磊,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人张浩天以被申请人张磊欠其借款本息2800000.00元未还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镇房一处,财产保全价值约2800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为申请人张浩天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浩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磊所有的位于在北京市平谷区××镇房一处,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邮寄费44.00元,由申请人张浩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