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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与宋桂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宋桂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风兰。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宋桂臣。再审申请人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桂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7)吉060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宋桂臣原审辩称,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所诉属实,因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供热达不到标准温度,就不再缴纳取暖费,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在2012年供热季元旦之后,春节之前将宋桂臣家供热阀门关闭,该说法不属实。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没有在2012年将宋桂臣家供热阀门关闭,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一直为宋桂臣提供供热服务,宋桂臣应按时缴纳全额取暖费。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是不合理的,应适用2007年9月24日白山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热费或者长期拖欠热费的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拖欠热费被停止供热的用户,需要重新供热时,须结清全部欠缴热费。”的规定。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依法受理,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桂臣认可其系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的供热用户,其与该公司存在供热合同关系。其原审辩称在2012年供热季元旦之后、春节之前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将其家供热阀门关闭,虽未提交证据证明,但原审庭审笔录记载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未否认关闭阀门的事实,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关闭阀门,并称该公司一般是多次催缴之后,不交费才采取措施。宋桂臣自认自2012年起未交纳取暖费,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亦称其已多次催缴,宋桂臣仍未交费,应认为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已采取措施。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永辉审 判 员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赫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