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终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巢建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巢建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民终1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巢建刚,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2号。主要负责人:魏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珍,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玲,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巢建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巢建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事实和理由:业务受理单上的签名并非巢建刚本人所签,申请对签名进行法律核定,如认为是巢建刚委托他人所签,应当提供委托书。移动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巢建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起诉费用由移动公司承担;2.移动公司恢复巢建刚在2016年2月之前的资费并退还多收的费用总计100元左右;3.移动公司向巢建刚书面赔礼道歉。庭审中,巢建刚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每月38元,截至立案时共计8个月,金额为30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手机号码138××××3006的客户姓名为巢建刚。2016年2月16日,该号码在中国移动常州紫荆东苑特约代理点(已关闭)办理两项业务,分别为,1.订单编号为17160216324378655的产品变更业务,从4G流量卡转到4G飞享(预付费);2.订单编号为17160216324452833的营销方案受理(活动名称:常州市2014存量目标客户流量保有活动)。业务受理单显示,两项业务的鉴权方式均为服务密码认证,同时业务单下方写有“巢建刚”三字。巢建刚陈述该签名并非其所签,其也未办理过上述业务。移动公司则陈述该两项业务凭服务密码就能办理,输入密码是授权,签名可能是巢建刚所签,也可能是巢建刚委托他人所签。一审另查明,案涉号码由巢建刚于2014年11月11日以二代身份证认证的方式申请入网,并设定了服务密码。办理入网时,双方签署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其中第四(6)条载明:“甲方(巢建刚)入网后即获取客户服务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服务密码是业务办理的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巢建刚陈述获得案涉号码后,一直由其岳母使用。移动公司提交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基础业务管理规定》(版本号SGS-GR-2-1004-1),其中第二章身份认证载明:“一、有效身份证件。可作为依据办理所有营业前台可受理的移动通信业务。在营业厅办理的业务中必须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的移动业务种类有:入网(开户)、资料完善、销户、销户重开、补/换卡、一卡双号、密码重置、协议消费、过户、开/关国际漫游、合并交费(指主号码)、代付费、积分转赠、密码重置保护、清单禁查。其中必须由本人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的业务种类有:过户、销户、销户重开、密码重置、省内异地换/补卡、资料完善、积分转赠、密码重置保护、清单禁查。二、服务密码(有效服务密码)。客户凭(仅凭)有效服务密码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各渠道办理需要身份认证的业务和享用需要身份认证的服务(必须凭身份证件办理的业务和服务除外)。通过有效服务密码认证进行的行为,视为客户本人或客户本人授权的行为”。一审中,巢建刚明确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并明确移动公司的侵权行为是伪造其签名修改套餐。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巢建刚主张移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应对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要素承担举证责任。巢建刚主张移动公司存在伪造其签名为其修改套餐的侵权行为,但现有证据仅能看出移动公司经有效服务密码授权,依据其业务管理规定为巢建刚办理了相关业务,不足以证明移动公司伪造了巢建刚的签名。对巢建刚要求移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退还资费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巢建刚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巢建刚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巢建刚主张移动公司伪造其签名修改套餐,构成侵权,即应对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客户姓名为巢建刚的案涉号码138××××3006办理入网时签署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其中明确服务密码是业务办理的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行为。案涉的二项业务变更的鉴权方式均为服务密码认证。结合移动公司提交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基础业务管理规定》(版本号SGS-GR-2-1004-1),可见签名并非移动公司办理业务变更的鉴权方式或身份认证方式。从现有证据看移动公司凭巢建刚的服务密码为巢建刚名下的号码办理案涉的业务变更,符合上述凭服务密码办理业务的规定。因此,巢建刚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巢建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巢建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卢文忠审判员 尤建林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