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山东宏达科技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宏达科技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民催5号申请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德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422052xxxx、票面金额9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9月12日、申请人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万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该银行汇票未被背书,现申请人为持票人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娟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