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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王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王雪祥,朱绒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416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8855029X)。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四方园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袁安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小波、高宇隆,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172135560)。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工业区。投资人:朱绒球,该厂厂长。被告:王雪祥,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朱绒球,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尤准国,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蒙,系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的员工。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王雪祥、朱绒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支付货款318681.2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3.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4.被告王雪祥、朱绒球对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拖欠的货款、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迎春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该裁定已执行。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曾向原告购买钢材。2017年4月15日,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本公司尚欠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18681.28元,本公司保证欠款分2期归还,第一期于2017年4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余款于2017年5月15日前全部还清。逾期还款的,则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1支付违约金。若本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约还款,则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丰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主张权利,并要求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损失、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被告王雪祥、朱绒球作为保证人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为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欠付的318681.28元货款、违约金、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款项三被告至今未付。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还款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根据《还款承诺书》的约定要求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支付货款、律师费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系双方约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原告同时又主张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系重复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雪祥、朱绒球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原告要求被告王雪祥、朱绒球对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8681.2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丰贸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王雪祥、朱绒球对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追偿;四、驳回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保全费2363元,合计5463元,由被告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王雪祥、朱绒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于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