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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5100劳育宇与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育宇,刘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5100号原告:劳育宇,男,1986年6月4日生,澳门永久性居民,住澳门台山新城市第二街新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昌开。被告:刘向阳,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劳育宇诉被告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育宇的委托代理人刘昌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育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违约金1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3年在网上认识成为朋友,2013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及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如不能按期足额还款,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万元。然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故提起诉讼。被告刘向阳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3日,被告刘向阳向原告劳育宇借款,原告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向被告汇款39万元。2015年7月1日,被告刘向阳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及还款承诺书,欠条载明:“在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本人刘向阳,向劳育宇M0918562201借款肆拾万元人民币,定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还清。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欠款,本人愿向劳育宇支付壹拾捌万元违约金人民币,本人刘向阳同意为上述债务承担所有连带责任保证及引起之一切费用。欠款人:刘向阳,出借人:劳育宇。”此后,因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单、银行流水、欠条、还款承诺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向阳向原告劳育宇借款,双方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刘向阳应及时偿还款项。原告向被告实际汇款39万元,但被告于2015年出具的欠条确认借款本金为4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现欠条所载结转金额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故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对其中符合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支持。经本院核算,自借款期限届满后至本案判决之日,被告应付违约金数额为178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向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劳育宇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违约金17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向阳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庆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而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