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更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文全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457号罪犯王文全,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原住四川省兴文县。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霞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罪犯王文全于2014年7月入监服刑。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闽09刑更3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文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7]42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王文全予以减刑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全减刑后曾二次违规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接受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原已缴纳罚金3000元,本次缴纳罚金3000元。罪犯考核自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293考核分,获得监狱2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表扬审批表;3、刑事裁判文书和执行通知书;4、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5、罚金缴纳凭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并缴纳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对罪犯王文全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七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78)?)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