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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杨胜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花罐镇小分庙村五组。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辩护人任同德,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胜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胜东及辩护人任同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甘肃武威金城奥莱建材市场7标段项目部工程承包人牛伟民与被告人杨胜东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该工程土建部分承包给杨胜东,项目完工后,经核算,项目土建工程劳务费5635392.43元,至2016年12月17日,甘肃武威金城奥莱建材市场7标段工程项目部付杨胜东劳务工资5819000元。期间杨胜东支付部分劳务人员工资外仍欠向玉礼木工工程班组劳务人员工资90532元、杨长伟木工工程班组7名劳务人员工资187604元、刘子才木工工程班组4名劳务人员工资55000元、王佰润地沟工程班组12名劳务人员工资113335元、李虎挖机班组3名劳务人员工资53540元、陈财年铲车劳务工资14850元。向玉礼等人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请求责令杨胜东付清所欠劳务人员工资,2016年8月16日,武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杨胜东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于2016年8月19日前支付拖欠向玉礼等人的工资报酬,在整改期内,杨胜东未支付,2016年12月13日,武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再次向杨胜东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于2016年12月17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杨胜东仍未支付,公安机关立案后,杨胜东亲属支付刘子才工资10000元、向玉礼、王佰润、李虎工资20000元,尚欠劳务人员工资共计444861元。本案在审理期间,杨胜东付清拖欠的全部工资。上述事实,由证人证言,欠条,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东雇用他人从事劳动,明知自己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且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归案后付清拖欠的劳务人员工资,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胜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香劲元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新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