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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厚滚、吕立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厚滚,吕立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厚滚,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吕立育,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厚滚与被执行人吕立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吕立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吕立育的财产,除了被执行人吕立育拥有“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部,车牌号为闽A×××××已被另案查封外,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厚滚也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封财产处分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