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包勤勤与施婷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勤勤,施婷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891号原告:包勤勤,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邮政局的退休职工,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东,男,汉族,1960年11月26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施婷艺,女,1975年6月7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包勤勤诉被告施婷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包勤勤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勤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勤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9元,减半收取为2964元,由原告包勤勤负担。审判员 许德宝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伦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