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兆锋与李永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锋,李永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968号原告:陈兆锋,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李永杰,女,汉族,56岁,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锋诉被告李永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锋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兆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兆锋负担。审判员 贾钟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