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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兆锋与李永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锋,李永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968号原告:陈兆锋,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李永杰,女,汉族,56岁,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锋诉被告李永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锋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兆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兆锋负担。审判员  贾钟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