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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贩卖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93号罪犯李静,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七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李静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该罪犯系毒品再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全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兴民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席旻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