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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缪兴龙与王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兴龙,王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兴龙,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王大男,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缪兴龙与被执行人王大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债务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缪兴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乐晓川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