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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叶兰芹与周小龙、周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兰芹,周小龙,周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579号原告叶兰芹,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蔡建,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威,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龙,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栓,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叶兰芹诉被告周小龙、周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叶兰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兰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叶兰芹负担。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