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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洪军与郭光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洪军,郭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程洪军,女,汉族,1958年10月20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十二连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郭光清,女,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外来务工人员。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兵040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洪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333元。2017年6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郭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光清的银行存款1163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