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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梁秀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河南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秀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河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秀民,女,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科,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河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负责人:吴素嫦,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负责人:傅建相,该行行长。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现宏,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小岛支行职员。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秀琳,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职员。原审第三人: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荔,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梁秀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河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原审第三人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恩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5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秀民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梁秀民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秀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0元,由上诉人梁秀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萍辉审 判 员  陈侃伦代理审判员  罗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