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广东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与吴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吴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878号原告:广东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55号1101房。法定代理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荣根,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鹤年,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丹,女,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住址: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址: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丹房屋租赁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7元,由原告广东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伟庆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