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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靳勇飞与张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民初426号原告:靳勇飞,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张永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靳勇飞诉被告张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云、周娜,人民陪审员白云生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勇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永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勇飞诉称,2016年5月6日,被告张永东向原告靳勇飞借款20000元,给原告靳勇飞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后,分文未付,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张永东给付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永东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张证实自己的主张,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查明事实为,2016年5月6日,被告张永东向原告靳勇飞借款20000元,给原告靳勇飞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欠款最迟于2016年5月25日前偿还。出具欠条后,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靳勇飞请求被告张永东归还借款20000元,有被告张永东给原告靳勇飞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靳勇飞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东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靳勇飞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永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