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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付京生、韦银章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京生,韦银章,冯永军,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和县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异80号异议人(案外人)付京生,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现住天津市蓟县。申请执行人韦银章,男,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冯永军,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东段北侧61号。组织机构代码:56619456-1。法定代表人冯晓明。被执行人南和县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东段北侧61号。组织机构代码:56619026-1。法定代表人冯永军。异议人付京生不服(2016)冀0503执90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冀E×××××车辆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6年12月7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03执9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冀E×××××车辆。该车是异议人在2016年11月7日购买的,属于异议人个人所有,因该车购买时便“挂靠”在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异议人直至人民法院查封时也没有过户。直到2017年3月,异议人到车管部门年审时,才得知冀E×××××被人民法院锁定,不能正常审车。综上,冀E×××××东风牌货车是异议人个人所有。因此,异议人申请解除对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为冀E×××××车辆的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5)西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冀0503执9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牌号为冀E7364**、冀E×××××、冀E×××××、冀E×××××、冀E×××××、冀E×××××、冀E×××××。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据,该证据能够证明异议人付京生已购买了牌照冀E×××××车辆,并已实际占有。该车辆买卖事实在先,本院查封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案外人付京生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503执9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牌号为冀E×××××车辆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霍仕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