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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蔡莹、上饶市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莹,上饶市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蔡莹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上饶市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三清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696132-4杨。法定代表人:杨志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蔡莹申请上饶市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二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上饶市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蔡莹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志兴审 判 员 谢建华代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