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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包满香、尹小园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妹,包满香,尹小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初1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冬妹,女,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国强,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0338224。被告人包满香,男,194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被告人尹小园,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冬妹以被告人包满香、尹小园涉嫌故意伤害罪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冬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冬妹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石教伍人民陪审员  钟玉涛人民陪审员  唐文四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覃梦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