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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终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合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合飞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2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华大街16号。负责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合飞,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5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在一审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对贾京瑞个人委托的公估报告不认可,认为报告的勘验人与公估人非同一人,要求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一审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要求限定了时间,一审法院司法辅助技术室2016年12月9日给该公司发出了缴费通知书,该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按通知的时间缴纳了鉴定费,而一审法院未重新鉴定,直接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5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郝 诚审判员 信深谦审判员 袁景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