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冉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389号罪犯冉伟,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615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2014年1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冉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冉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伟至今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及服刑期间消费等情况,应视情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伟准予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3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