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海杰与陈金宝、王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杰,陈金宝,王世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6622号原告:海杰,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陈金宝,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武威市。(缺席)被告:王世辉,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住武威市。(缺席)海杰与王世辉、陈金宝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杰到庭参加诉讼,王世辉、陈金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世辉、陈金宝共同偿还海杰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四倍),赔偿海杰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9日,由陈金宝提供担保,王世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海杰借款100000元。王世辉书面承诺于2015年4月19日前全部清偿,否则自借款之日起向海杰支付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直到还清全部借款为止。但借款到期后,王世辉下落不明,海杰数次催促陈金宝还钱,但至今无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王世辉、陈金宝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审理中海杰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2014年12月19日王世辉向海杰出具的100000元的借据一张,2014年12月19日陈金宝向海杰出具的担保书一张,以证明王世辉向海杰借款100000元并由陈金宝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事实。本院审查后认为海杰的举证虽因王世辉、陈金宝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未能当庭质证,但海杰所举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强,且形式要件合法,来源正当,故海杰所举证据均为有证明力的有效证据,应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9日,由陈金宝提供担保,王世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海杰借款100000元。王世辉在当日在向海杰出具的借条上书面承诺于2015年4月19日前还清借款,否则自借款之日起向海杰支付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直到还清全部借款为止。陈金宝在向海杰出具的担保书中承诺,陈金宝自愿为王世辉向海杰所借100000元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直到本金、利息、违约金还清为止。后债务逾期,海杰催款无果,遂具状诉讼。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依法向王世辉、陈金宝送达了相关应诉法律文件,但届满后陈金宝、王世辉未到庭参加诉讼;海杰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未举证证实。本院认为,海杰与王世辉、陈金宝因民间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世辉、陈金宝至今未偿付海杰10万元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债权,海杰要求王世辉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正当合理,但要求陈金宝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应为连带保证责任。关于海杰要求王世辉、陈金宝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的请求,因该主张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海杰未举证加以证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属举证不能,海杰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审理中,王世辉、陈金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系意思自治之表现,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本院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世辉偿还海杰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息随本清。二、陈金宝对王世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金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世辉追偿。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海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王世辉、陈金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武山审判员 张继红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恒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