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7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延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750-1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对原告王延真诉被告张贵武、张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31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31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落款处署名“审判员张乐”补正为合议庭署名“审判长张乐、审判员姬志清、人民陪审员卢小伟”。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姬志清人民陪审员 卢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春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