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和明与杨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明,杨丽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969号原告:陈和明,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丽妹,女,汉族,1955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峰,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和明与被告杨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诉称,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被告杨利妹以做生意为名,先后借原告现金255.2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82万余元,下欠173.2万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杨丽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原告是接收货币的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丽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