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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保峰与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峰,刘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3974号原告:刘保峰,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鹏飞,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刘保峰诉被告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保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和刘鹏飞于2017年3月份在学习驾证时相识,经过一个月相处,感觉被告老实。所以在被告提出家庭困难,向我借款12500元时,我不假思索就借给了刘鹏飞,被告承诺一个月后归还。经过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归还。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刘鹏飞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刘保峰对刘鹏飞享有12500元的债权有刘鹏飞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此,刘鹏飞应当偿还该笔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保峰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刘鹏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