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冯小燕与周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燕,周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920号原告:冯小燕,女,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中正,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伟,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冯小燕诉周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燕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周伟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小燕承担。审判员  宁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