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兰明光与执行人于云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明光,于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兰明光,男,生于1962年7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于云霞,女,生于1973年7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明光与被执行人于云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云霞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9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