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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老干部大学办公室、付艳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老干部大学办公室,付艳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老干部大学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华,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艳艳,女,汉族,1987年10月12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郑州市老干部大学办公室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3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市老干部大学办公室称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