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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482-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诚信路8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王海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