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宝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宝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998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宣,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芬,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宝立,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贺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