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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路程与徐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程,徐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899号原告:张路程,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徐士峰,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路程与被告徐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徐士峰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路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士峰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路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50000元,利息35000元(100000元,月息2分,从2015年11月4日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以后利息另行计息),合计18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15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6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特具状起诉。徐士峰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经原告对徐士峰借款情况的说明,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调取徐士峰户籍证明,原告对徐士峰的身份无异议,并认定徐士峰就是本案起诉被告。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15年11月4日、2016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5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5年11月4日、2016年2月18日,通过中国银行将款存入被告提供的6212264301008866632账户账号。之后,被告分别自借款之日起给原告补写两张借条,其中10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率2%,50000元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有借条、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在卷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理由正当,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原告以借款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要求被告按约定的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支付利息3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应支付利息35000元,本息合计款18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路程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35000元(以100000元为本金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4日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止。以后利息仍按2%,自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200元,由被告徐士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金瑞人民陪审员  亚 军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立伟附:(2017)皖1225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