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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鲍玉祥、樊中双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敏,鲍玉祥,樊中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313号申请人:张晓敏,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交通街。被申请人:鲍玉祥,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樊中双,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申请人张晓敏于2017年7月31日因保证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鲍玉祥、樊中双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吕伟东、胡学友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鲍玉祥名下的公积金72,900元,该职工账号为*****,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樊中双名下的公积金72,300元,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1,246元,由申请人张晓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